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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2023年春季第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

2020-05-06    来源:超级管理员   【打印】  【关闭】

为做好本市2023年春季第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或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自行下载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受理高中、中职教师资格工作安排
1.网报时间:3月21日至27日(周三至周二),每天7:00—24:00。
网报入口选择说明:
(1)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考试通过且已经能查询到“考试合格证明” 编号)的申请人,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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